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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综合竞争力全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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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人口约2000万,2006年研发强度超过2%,当年世界竞争力年鉴报告显示,在全球所有2000万及以上人口的经济体中,澳大利亚综合竞争力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到2007年为止,共有10名澳大利亚人获诺贝尔奖。2008年笔者有机会调研了澳大利亚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些做法,很有启发。
  统筹管理创新、工业和科研活动
  霍华德政府时期就力图把科学、工程和创新结合起来,专门成立总理科学、工程与创新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该理事会由总理任主席,副总理任副主席,成员不仅包括教育、科学和培训部长,而且包括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内阁部长,联邦重要的科研机构、团体和企业集团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以及首席科学家和5名独立的科学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科学、工程和技术方面以及澳大利亚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向政府和议会提交有相关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这就保证了政产学研之间畅通和经常的联系,有效整合科学、工程和创新资源,统筹决策。
  2007年陆克文新政府又进一步对政府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澳大利亚教育、科技与培训部”拆分,建立新的“创新、工业与科研部”。新政府力图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把创新、工业和科研结合起来,通过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竞争力。
  以国家创新体系评估为基础制定创新政策
  2008年澳大利亚成立专家组,开展国家创新体系的评估工作,希望通过评估制定促进创新的政策,改善国家创新体系的管理,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工作组由三个分组组成:合作研究中心及创新合作评估小组、税收及R&D退税评估小组、政府部门间评估小组。评估的内容包括创新体系的整体效率,技术以外的商业创新,公共部门在创新中的角色,人才和技能培养,国家研究的卓越能力,信息流动和市场设计,税收政策与创新,面向市场的创新计划;政府自身的创新;国家创新优先领域;创新体系的管理等。有关国家创新体系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组织过程,笔者掌握的资料尚不充分,有待进一步挖掘、研究。
  当年底形成了关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最终文件———国家政策白皮书,提出了72条政策建议。核心是架起沟通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桥梁,促进企业吸收新技术和新思想;整合联邦政府与州及地方政府的科技资源,避免投入分散、项目重复和资源浪费,提高创新效率。
  在国家创新体系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创新政策,既不是单纯的研发政策,也不是单纯的产业政策,而是涵盖研发、生产、市场整个创新链条的综合性政策,有利于发挥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功能。
  针对提高创新能力制定国家科技计划
  研发能力、商业化能力、劳动技能,是创新的三种基本能力。国家科技计划不是按学科、技术领域制定,而是针对提高三种创新能力制定。国家科技计划的名称,就叫“能力支撑计划(BAA)”。能力支撑计划是澳大利亚最大的科研计划,其目的是提高创新主体的核心能力,使参与创新的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配合政府总体目标,增强产生新思想、新知识和进行研究的能力;促进新思想、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商业化;开发各种技能并保持领先的地位,创造人才辈出的环境。能力支撑计划由促进研发类计划、促进商业化类计划、提高和保持技能类计划三个系列子计划组成。子计划项下的具体计划随着创新活动的变化而变化,有些在BAA计划启动时并没有,是后来设立的;有些一开始就有,但完成后就终止了。
  以创新能力为核心设置科技计划,减少了计划种类和项目交叉、重复,加强了创新计划与研究计划的互补衔接。政府在资金分配、政策导向上,更具指导性和清晰度。
  国家计划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合同研发
  为了加强知识和技术的流动,政府对合同研发予以支持,即凡是以企业用户为基础具有研发合同的研发项目,可以申请政府的资助。最典型的是通过“合作研究中心计划”(CRC)资助科研人员承担用户企业的研发项目。CRC是1990年设立的,目标是“通过发展长期和用户为导向的官民合作研究中心获得可以应用和商业化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促进澳大利亚的工业、商业和经济的增长。”
  CRC实际是采取企业法人机制的项目组。它有三个特点:
  第一,项目组的项目来源于企业,企业是该项目的最终用户。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技术的最终用户,关键看该企业是否出资订购该项技术的研发。
  第二,项目组的成员必须是产学研结合的“产”必须包括研发成果的用户企业。
  第三,项目组采取公司制运作模式,按企业法人运营。CRC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的人选由CRC成员单位提出和决定,董事长由成员单位之外的独立人士担任,董事中的多数必须由产业界人士出任。
  政府对CRC项目予以资助,同时要求CRC人员所在单位对CRC人员给予支持,免费使用CRC人员所在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资助周期为7年,项目结束后CRC不再存续;希望延长期限的CRC,必须重新参加新一轮的评选,评选每两年进行一轮。2006年,CRC年预算最低为690万澳元左右,最高为5540万澳元,平均为1390万澳元;政府与非政府投入之比为1∶4.6。
  澳大利亚大部分研究计划都支持大学和研究机构承担用户清晰的研发项目。所谓用户清晰,就是研发项目由企业提出并由企业出资订购。旗舰计划是优先发展领域的研发计划,2005年-2006年,有250个企业及其他研究机构的人员参与合作研究。ARC负责管理面向大学、支持基础研究等内容的计划,“联接项目计划”是其中的一个计划,它的目的是把大学和企业联接起来,支持产学研合作解决生产难题。该计划最多可提供与企业投入资金等额的资助,2007年每资助1澳元,拉动项目实施单位投入1.79澳元,后一数字2009年第一轮项目达到1.80澳元。
  澳大利亚联邦科工组织(CSIRO)是澳大利亚规模最大、学科最全的研究单位,其最大的特点是与企业结合解决国家的前沿科学问题。2007年,CSIRO的研发费用为9亿澳元,其中6亿澳元来自政府,3亿澳元来自各种基金和企业;CSIRO的科研人员也进入CRC承担研发项目。2006年专利转让收入为3000万澳元。
  政府支持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都有资助科技成果商业化的计划,如维多利亚州政府的技术商业化计划、创业企业计划、高创新性中小企业建设计划等。
  澳大利亚政府还出资设立一些技术商业化的中介机构,作为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平台。这些中介机构的性质是企业法人,经营预算的60-70%来自政府资助。资助一般以政府计划项目的形式下达,由中介机构与客户共同申请;有的以对中介机构免费或低价补贴的形式下达。昆士兰州成立了澳大利亚商业化研究院(AIC)和QMI公司,前者帮助中小企业寻找技术源,把企业与大学对接起来,实现技术商业化;后者帮助中小企业吸收消化技术,提供制造业领域的中试和二次开发服务。维多利亚州成立了INNOVIC中心,帮助发明人创业,提供专利搜索、咨询、评估、创业辅导等服务。大学也都普遍设有创新中心,从事成果商业化工作。
  以创新为导向使用和培养人才
  澳大利亚设立首席科学家制(CS),发挥科学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作用。首席科学家由创新、工业与科研部部长任命,任期一般为3年,其职责是以独立的立场就有关国家科技发展方向等重要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把政府、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联系起来。现任首席科学家Pea-cock博士是澳大利亚杰出的分子生物学家,2000年总理科学奖获得者,在学术界和企业界均有突出建树。首席科学家等杰出科技人才还是总理科学、工程与创新理事会(PMSEIC)的成员。首席科学家也是联邦、州区创新顾问委员会、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合作研究中心委员会以及州政府创新经济顾问委员会的成员等。
  BAA计划是10年期的国家大计划,其中一项计划就是提高和保持创新技能的人才计划。内容包括鼓励学校增加科学、数学与技术课程,培养教师,为研究生提供教育贷款,加强互联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资源共享,提高全民科学意识和对科技的兴趣等。在除BAA以外的其他计划中,也包括大量人才计划。如ARC杰出人才中心计划,科学发现计划的研究人员培养计划、联邦研究人才计划等。这些计划资助的对象是研究人员个人或研究团队;有的向全世界高级研究人才开放。
  在大学职称评定上,昆士兰大学采取统一的创新标准。这个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国际认可,征询全世界最杰出的同行专家意见,对成果质量作出客观判断,确保创新具有国际一流水平;二是社会认可,考察研究成果是否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励,确保创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三是市场认可,考察研究成果是否应用于生产实践,确保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带动。只要获得了国际认可、社会认可、市场认可即可晋升,不必论资排辈,也没有名额限制;否则终身无法成为副教授、教授。所以这里的教授非常难得,数量较少,但水平确是国际顶尖的,做到副教授就非常不易。
  澳大利亚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做法的启示
  一、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创新能力。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改进体制机制,制定创新政策,集中创新资源,精减计划种类,强化项目衔接,大幅度提高国家研发能力,技术产业化和市场化能力,以及劳动者的生产技术能力。
  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促进大学、研究所与企业与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知识与技术向企业的转移、扩散,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科技人才的流动。当前的重点是支持合同研发、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可以通过“合同研发资助计划”,配套资助直接来源于用户企业的研发项目,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科技要素向企业聚集。
  三、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就是建设全员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是由各个创新主体组成的,也是由专业科技人员和非专业的创新人才组成的。应把把合同研发、成果商业化纳入科研人员评价体系,赋予国家研发(实现国家目标的研发)、自由探索、合同研发、成果商业化同等的权重,改变论文导向,建立创新导向。对承担企业研发项目的科学家或工程师,接收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研发人员的企业给予资助。
  四、以创新链为对象建设创新政策体系。在传统的政策框架下,科技与产业是相对分离的,科技政策对象往往限于研发链,很少包括产业链和市场链,影响了科技产业化能力和市场化能力。把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市场政策统一起来,建设涵盖研发链、产业链、市场链的创新政策体系,是当前公共政策发展的一种趋势。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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